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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署預告修正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」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,業別64.(2)「貯油場」及(5)「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,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,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」之定義、適用條件及施行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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